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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当代艺术基金会章程



第⼀章 总则
第⼀条  本基⾦会的名称是北京当代艺术基⾦会。
第⼆条  本基⾦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
第三条  本基⾦会的宗旨: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的。促进当代芭蕾艺术发展及北京⽂化艺术事业的发展、繁荣。本基⾦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社会主义核⼼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社会责任,⾃觉加强诚信⾃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社会公信⼒。负责⼈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社会信⽤。
第四条  本基⾦会的原始基⾦数额为⼈⺠币肆佰万元,来源于创始理事筹资。
第五条  本基⾦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暂不具备单独建⽴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作指导员等⽅式,指导开展党的⼯作。本基⾦会邀请党组织负责⼈参加或列席本基⾦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基⾦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额经费开⽀、接收⼤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本基⾦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化和旅游局。本基⾦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基⾦会的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店街37号7层730号7305室

第⼆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资助艺术院校贫困学⽣、公益性艺术院团的发展。
(⼆)⽀持优秀艺术创作。
(三)举办艺术⽂化交流活动。
(四)建⽴⽂化交流平台。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
第⼋条 本基⾦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热⼼基⾦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具有与业务⼯作相适应的⼯作阅历和⼯作经验;
(三)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符合捐赠⼈的意愿和基⾦会的公益⽬的,保障基⾦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四)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五)业务主管单位代表、捐赠⼈、发起⼈;
(六)公益慈善、法律、⽂化、媒体等⽅⾯的专家、学者和重要⾮营利组织领导⼈;
(七)对基⾦会有重要贡献的企业家;
(⼋)具有⼴泛社会影响和良好公众形象的社会⼈⼠。

第⼗条 理事的产⽣和罢免:
(⼀)第⼀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发起⼈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共同提名候选⼈并组织换届领导⼩组,组织全部候选⼈共同选举产⽣新⼀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批评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参与基⾦会内部事务管理;
(四)积极参加和⽀持基⾦会的各项公益活动;
(五)遵守基⾦会章程,维护基⾦会合法权益;
(六)贯彻基⾦会宗旨,执⾏基⾦会的决议,完成基⾦会交办的任务;

第⼗⼆条  本基⾦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使下列职权:(⼀)制定、修改章程;
(⼆)选举、罢免理事⻓、副理事⻓、秘书⻓;
(三)决定重⼤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的募集、管理和使⽤计划;
(四)年度收⽀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办事机构、分⽀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提名的副秘书⻓和各机构主要负责⼈的聘任; (⼋)听取、审议秘书⻓的⼯作报告,检查秘书⻓的⼯作; 
(九)决定基⾦会的分⽴、合并或终⽌;
(⼗)决定其他重⼤事项。

第⼗三条  理事会每年⾄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或召集⼈需提前5⽇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为有效:
(⼀)章程的修改;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副理事⻓、秘书⻓;
(三)章程规定的重⼤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会的分⽴、合并;
(五)其他对本基⾦会有重⼤影响的决议。

第⼗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条  本基⾦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会财会⼈员不得任监事。

第⼗⼋条  监事的产⽣和罢免:
(⼀)监事由主要捐赠⼈、业务主管单位选派;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程序。

第⼗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会章程,忠实履⾏职责。

第⼆⼗条  在本基⾦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会担任专职⼯作的理事不得从基⾦会获取报酬。

第⼆⼗⼀条  本基⾦会理事遇有个⼈利益与基⾦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会有任何交易⾏为。

第⼆⼗⼆条  理事会设理事⻓、副理事⻓和秘书⻓,从理事中选举产⽣。

第⼆⼗三条  本基⾦会理事⻓、副理事⻓、秘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在本基⾦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影响;
(⼆)理事⻓、副理事⻓、秘书⻓最⾼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作;
(四)具有完全⺠事⾏为能⼒。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员,不能担任本基⾦会的理事⻓、副理事⻓、秘书⻓:
(⼀)属于现职国家⼯作⼈员的;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完毕之⽇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会担任理事⻓、副理事⻓或者秘书⻓,且对该基⾦会的违法⾏为负有个⼈责任,⾃该基⾦会被撤销之⽇起未逾5年的。

第⼆⼗五条  担任本基⾦会副理事⻓或者秘书⻓的⾹港居⺠、澳⻔居⺠、台湾居⺠以及外国⼈,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

第⼆⼗六条  本基⾦会的理事⻓、副理事⻓、秘书⻓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任职。

第⼆⼗七条  本基⾦会理事⻓为基⾦会法定代表⼈。本基⾦会法定代表⼈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本基⾦会法定代表⼈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担任。本基⾦会法定代表⼈在任期间,基⾦会发⽣违反《基⾦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为,法定代表⼈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失职,导致基⾦会发⽣违法⾏为或基⾦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应当承担个⼈责任。

第⼆⼗⼋条  本基⾦会理事⻓⾏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会签署重要⽂件;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会副理事⻓、秘书⻓在理事⻓领导下开展⼯作,秘书⻓⾏使下列职权:
(⼀)主持开展⽇常⼯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组织实施基⾦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的筹集、管理和使⽤计划;
(四)拟订基⾦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以及财务负责⼈;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
(⼋)决定各机构专职⼯作⼈员聘⽤;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
第⼆⼗九条  本基⾦会的收⼊来源于:
(⼀)北京世纪伙伴⽂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偿捐赠;
(⼆)⾃然⼈、法⼈或其他组织⾃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

第三⼗条 本基⾦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条 本基⾦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符合本基⾦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成本,提⾼慈善财产使⽤效益。

第三⼗⼆条 本基⾦会建⽴健全慈善项⽬的决策、执⾏、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的⽴项、审查、执⾏、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项⽬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员,⾏使项⽬管理职责。

第三⼗三条 本基⾦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本基⾦会管理⼈员的利害关系⼈不得作为受益⼈。

第三⼗四条 本基⾦会开展重⼤慈善项⽬,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数的2/3。本基⾦会的重⼤慈善项⽬包括:
一.捐赠(资助)超过伍拾万元的慈善项⽬;
二.年度⽀出占总⽀出50%的慈善项⽬;
三.受益(服务)⼈群超过1000⼈的慈善项⽬
四.涉外慈善项⽬。
五.其他重⼤慈善项⽬。
本基⾦会开展重⼤慈善项⽬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三⼗五条 项⽬资⾦的使⽤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慈善项⽬资⾦的管理使⽤要⾃觉接受财政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六条 本基⾦会要加强慈善项⽬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的建档归档⼯作。

第三⼗七条  本基⾦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不得侵占、私分、挪⽤。

第三⼗⼋条  本基⾦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
接受捐赠的物资⽆法⽤于符合本基⾦会宗旨的⽤途时,基⾦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于捐赠⽬的。

第三⼗九条  本基⾦会财产主要⽤于:
(⼀)开展本基⾦会公益活动范围内的⼯作
(⼆)本基⾦会管理费⽤;
(三)调研、评估及其他专业服务购买。

第四⼗条  本基⾦会的重⼤募捐、重⼤资产变动、重⼤投资、重⼤交易及资⾦往来是指:
(⼀)⼀次性募捐超过伍拾万元的活动,属于重⼤募捐;
(⼆)⼀次性超过伍拾万元的投资,属于重⼤投资活动; 
(三)发⽣伍拾万元的资产变动,属于重⼤资产变动;
(四)伍拾万元的交易及资⾦往来,属于重⼤交易和资⾦往来。(五)其他的重⼤募捐、重⼤资产变动、重⼤投资、重⼤交易及资⾦往来。

第四⼗⼀条  本基⾦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  本基⾦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出,遵⾏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基⾦会的管理费⽤遵⾏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三条  本基⾦会开展公益资助项⽬,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四条  捐赠⼈有权向本基⾦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管理情况,并提出意⻅和建议。对于捐赠⼈的查询,基⾦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会违反捐赠协议使⽤捐赠财产的,捐赠⼈有权要求基⾦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五条  本基⾦会可以与受助⼈签订协议,约定资助⽅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途和使⽤⽅式。本基⾦会有权对资助的使⽤情况进⾏监督。受助⼈未按协议约定使⽤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六条  本基⾦会应当执⾏国家统⼀的会计制度,依法进⾏会计核算、建⽴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七条  本基⾦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员调动⼯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员办清交接⼿续。

第四⼗⼋条  本基⾦会每年1⽉1⽇⾄12⽉31⽇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31⽇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审定:
(⼀)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决算;
(⼆)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九条  本基⾦会进⾏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以及清算,应当进⾏财务审计。

第五⼗条  本基⾦会按照《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报告⼯作。

第五⼗⼀条  本基⾦会依法履⾏信息公开义务,将年度⼯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条  本基⾦会有以下情形之⼀,应当终⽌: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会发⽣分⽴、合并的;

第五⼗三条  本基⾦会终⽌,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四条  本基⾦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清算组织,完成清算⼯作。本基⾦会应当⾃清算结束之⽇起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五条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政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七条  本章程经2021年7⽉2⽇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九条  本章程⾃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起⽣效。

年检报告


2021年检报告
2020年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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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检报告

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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